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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方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刘志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卫华。
  原告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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