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方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刘志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卫华。
原告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标展览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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