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权限)。
被告周某。
被告武汉汇特尔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汇特尔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91号(红梅大厦)A座1610室。
法定代表人万军,武汉汇特尔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周某、武汉汇特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武汉汇特尔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冻结被告武汉汇特尔公司对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1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某、武汉汇特尔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冻结被告武汉汇特尔公司对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1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祥全
书记员: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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