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廖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瞿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天津博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静。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870,117.31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博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870,117.31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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