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檀淑芬。
委托代理人赵松梅,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虹尧(系檀淑芬之女),无业。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檀淑芬、王某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苗立柱
审判员 刘玉秋
审判员 李岩
书记员: 刘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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