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檀结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花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檀结顺诉被告王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丹霞
书记员:陈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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