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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某某与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檀某某
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原告檀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檀某某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公司与原告檀某某已调解,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檀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檀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檀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檀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檀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檀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檀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朝勇
审判员:徐瑞云
审判员:闫继峰

书记员: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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