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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郭建国、武穴市宏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樊某某
张建新(湖北武穴大金法律服务所)
郭建国
武穴市宏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郭丹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男,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郭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被告:武穴市宏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丹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詹敦辉,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强胜,男,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郭建国、武穴市宏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长:饶国雄
审判员:游军
审判员:朱浩鹏

书记员:朱康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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