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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娟,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颖,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樊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樊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世军

书记员: 郭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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