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中区。
被告:济宁市曼某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河北朱村。
法定代表人:朱续续,该公司经理。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济宁市曼某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祝安
书记员:马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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