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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应城市商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樊某某
李书平代理权限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应城市商业总公司
熊炼(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原告樊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
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71号。
负责人李广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炼,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
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系被告应城市商业局长江综合公司退休职工,应城市商业局长江综合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告樊某某起诉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属主体不当,应予驳回。据此,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樊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诉讼费1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系被告应城市商业局长江综合公司退休职工,应城市商业局长江综合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告樊某某起诉被告应城市商业总公司属主体不当,应予驳回。据此,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樊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耀忠
审判员:邓红波
审判员:范惠娟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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