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龙,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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