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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红某与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樊红某
王清林(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闫某

原告樊红某
委托代理人王清林,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红某诉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红某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传兵
审判员:方澜林
审判员:汪振武

书记员:朱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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