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樊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的土地补偿款13727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祝晓丽以银行存款13727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的土地补偿款13727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祝晓丽在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65000元、在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分社账号为×××内的存款65000元、在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分社账号为×××内的存款7270元,合计13727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0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福顺
书记员: 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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