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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玉某与郑喜乐、石某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樊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喜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
被告石某苹,女,成年,住河北省定兴县。

原告樊玉某诉被告郑喜乐、石某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樊玉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铁军 审 判 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邢 倩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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