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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煜与张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樊煜
王长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张蕾
张娅

原告樊煜。
委托代理人王长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蕾。
委托代理人张娅,女,系被告张蕾之姐。
原告樊煜与被告张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松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煜的委托代理人王长江和被告张蕾的委托代理人张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010年5月5日,原告樊煜以借被告张蕾名在香河京汉君庭小区买房为目的,分三次给被告张蕾银行帐户打款共计人民币124000元。被告张蕾辩称,原告给付的124000元,其中100000元是用于归还被告母亲的欠款,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本院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在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以被告张蕾名所购买的楼房为自己所有时,被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原告给付被告的124000元,自始给付目的不能达到,被告受领124000元无法律上的根据,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债务应当清偿,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樊煜人民币12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诉讼保全费1140元,共39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010年5月5日,原告樊煜以借被告张蕾名在香河京汉君庭小区买房为目的,分三次给被告张蕾银行帐户打款共计人民币124000元。被告张蕾辩称,原告给付的124000元,其中100000元是用于归还被告母亲的欠款,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本院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在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以被告张蕾名所购买的楼房为自己所有时,被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原告给付被告的124000元,自始给付目的不能达到,被告受领124000元无法律上的根据,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债务应当清偿,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樊煜人民币12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诉讼保全费1140元,共39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时径付原告。

审判长:王松华

书记员:宋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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