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
魏建新(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
高某
王利民(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樊某。
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经人调解,原告樊某已与被告高某就本案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樊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经人调解,原告樊某已与被告高某就本案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樊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审判长:袁丽静
书记员:朱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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