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樊某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以下称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波、祖晓彬,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以下称被告,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振英,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梦思,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樊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夏琳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托代理人张波、祖晓彬,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施振英、李梦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樊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14日签订《某某国际住宅小区房屋内部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如因被告原因延迟交房,则每延迟一日,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迟延履行金。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以履行,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暂计)的迟延履行滞纳金44800元,延迟履行滞纳金应计算至判决日,并承担诉讼费用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答辩并反诉称:该建设项目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特殊背景下的建设项目。直到现在,该建设项目没有任何建设手续,土地至今不能挂牌,房屋虽然已经完工,但没有办法做竣工验收手续,进而导致无法交房。不能按期交房,不是开发商的原因,开发商没有任何责任。2、退一万步说,即使合同有效,根据《某某国际住宅小区房屋内部认购协议》第三条交付期限的约定,甲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遇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影响顺延)。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交房时间应当顺延,所以根本不存在逾期交房的问题,被告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在2013年1月14日签订《某某国际住宅小区房屋内部认购协议》,被反诉人购买反诉人开发建设的某某国际住宅小区房屋,现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要求支付延期交房滞纳金,被反诉人明知该项目并未延迟交房,但依然无理取闹。由于种种原因,该建设项目至今没有建设开发手续,反诉人依据相关泛法律规定,反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无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签订《某某国际住宅小区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乙方为樊某某,甲方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樊某某认购房屋,面积为97.6平方米,房屋单价暂定为4148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总房款为408065.6元,地下室一间,面积为13平方米,房屋暂定单价205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预交两万元定金,具体分配方案及缴款时间根据甲方通知确定。协议第三条交付期限约定甲方于2013年12月31日前(根据收到出售全部住宅楼的总购房款的90%时之日起开始计算11个月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影响顺延),并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说明书》等文件。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数额支付款项,甲方可顺延交房。现房屋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原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在开庭审理前该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其他相关开发建设审批手续欠缺,该项目的合法性正在处理中。
上述事实,有《某某国际住宅小区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合作开发协议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某国际住宅小区房屋内部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相应义务,被告某某公司收取原告房款,现房屋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给付原告,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在开庭审理前该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其他相关开发建设审批手续欠缺,该项目的合法性正在处理中,行政机关对该项目合法性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原告经济损失大小。行政机关未有结果前,现不宜处理,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反诉被告)原告樊某某的起诉;
二、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琳琳

书记员: 李思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