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
原告樊某,女,生于1969年2月2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周希平,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辩论直至一审审理终结。
被告陈某,男,生于1972年6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审判长:李大彬
审判员:林礼斌
审判员:李国富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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