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樊某、林某甲等与林某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樊某
林某甲
林某乙
林某丙
林某丁
林某戊
林某乙之子
林某己
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甲,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乙,无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丙,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丁,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戊,农民。
以上六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亚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
上诉人林某乙之子。
以上六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霍振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己。
委托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亚锋、霍振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林光荣于2005年12月1日死亡后,2006年3月23日上诉人林某乙将其父亲林光荣在邢台市桥西区林庄村98号房产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上诉人林某己,并给林某己和林庄村委会书写证明,林某己有理由相信林某乙对该房屋有处分的权利,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行为。上诉人林某乙及其他上诉人再要求继承分割邢台市桥西区林庄村98号房产,证据不足,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其他上诉人认为林某乙处分邢台市桥西区林庄村98号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林某乙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上诉人樊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林光荣于2005年12月1日死亡后,2006年3月23日上诉人林某乙将其父亲林光荣在邢台市桥西区林庄村98号房产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上诉人林某己,并给林某己和林庄村委会书写证明,林某己有理由相信林某乙对该房屋有处分的权利,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行为。上诉人林某乙及其他上诉人再要求继承分割邢台市桥西区林庄村98号房产,证据不足,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其他上诉人认为林某乙处分邢台市桥西区林庄村98号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林某乙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上诉人樊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负担。

审判长:信深谦
审判员:王小英
审判员:张志春

书记员:张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