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
樊某某
苏运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原审被告:苏运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松宜矿区。
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樊某某、原审被告苏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松滋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7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樊某某一审仅提交借条证明本案借贷关系,出具借据的债务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本案债务发生在上诉人罗某与原审被告苏运文婚姻存续期间,而苏运文与罗某离婚时并未提及本案债务。
一审对于借款的原因以及借款是否偿还均未查清,另借据的书写形式存疑。
原判认定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滋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7民初6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滋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樊某某一审仅提交借条证明本案借贷关系,出具借据的债务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本案债务发生在上诉人罗某与原审被告苏运文婚姻存续期间,而苏运文与罗某离婚时并未提及本案债务。
一审对于借款的原因以及借款是否偿还均未查清,另借据的书写形式存疑。
原判认定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滋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7民初6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滋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祖发
书记员:刘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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