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樊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樊某某,男,生于1967年8月2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21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芳新

书记员:钱冠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