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男,生于1967年8月2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21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芳新
书记员:钱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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