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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付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樊某某
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
付玉某

原告: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玉某。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付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长:沈忠明
审判员:张道明
审判员:艾维明

书记员:胡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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