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
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
付玉某
原告: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玉某。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付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长:沈忠明
审判员:张道明
审判员:艾维明
书记员:胡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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