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
诉讼委托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赵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并承诺免除被告张某的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作出(2016)鄂1087民初15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在继续审理过程中,2017年2月13日原告樊某某再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对被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
审判长 张涛
审判员 陈荣
审判员 李成钢
书记员: 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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