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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胡建军与胡建军、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樊某某。
委托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建军,从事养殖业。
被告张某某,从事养殖业。系被告胡建军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胡建军、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两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胡建军、张某某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樊某某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74号A幢一层104室门面房屋(白云路74号A幢一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阳光支行从左至右第三间)。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成钢

书记员: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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