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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诉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樊某某
李云飞(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刘国旺
明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原告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李云飞,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刘国旺、明某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明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对被告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对被告明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魏华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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