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兴华东路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淑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高淑珍、河北金旭泰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樊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第二次,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淑珍名下位于定州市盛世豪庭的3号楼1单元2303室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高淑珍名下位于定州市住房一套,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江永
审判员 王光磊
人民陪审员 刘娟
书记员: 黄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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