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波,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和平路188-5号蓝水湾27栋。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郝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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