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志军,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宁宁,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武装部对面六层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彦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187号。
法定代表人:陈艳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樊志军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樊志军于201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志军负担。
审判员 杜文军
书记员: 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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