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小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树臣,系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原告樊小扔与被告王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现原告樊小扔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小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樊小扔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书记员: 樊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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