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
高春玲(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关方园(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高博芳(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夏鹏
原告樊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春玲、关方园,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博芳,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创智大厦23层。
负责人杨庆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鹏,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郝某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民安财险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春玲、被告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博芳、民安财险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文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可作为原告请求赔偿的依据。被告郝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樊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郝某某驾驶的津Q×××××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民安财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民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郝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项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实际住院28天,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郝某某为原告垫付的18800元医疗费,应在其承担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扣除。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告樊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7573.36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被告郝某某赔偿原告樊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669.4元(详见赔偿清单);
三、驳回原告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291元,被告郝某某负担1281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上述由被告负担的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文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可作为原告请求赔偿的依据。被告郝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樊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郝某某驾驶的津Q×××××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民安财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民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郝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项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实际住院28天,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郝某某为原告垫付的18800元医疗费,应在其承担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扣除。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告樊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7573.36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被告郝某某赔偿原告樊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669.4元(详见赔偿清单);
三、驳回原告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291元,被告郝某某负担1281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上述由被告负担的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审判长:刘宏勋
审判员:高进
审判员:杜峰辉
书记员:王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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