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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诉张某某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樊某某
杨秀明(河北张某某宣化区皇城通天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刘建成
王勇(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1
(2015)宣区民初字第69号-1
原告樊某某,原张某某市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秀明,张某某市宣化区皇城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者。
被告张某某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区牌楼东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柏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成,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樊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樊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樊某某负担。

审判长:苗照亮
审判员:逯遥
审判员:高莲芝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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