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利珍,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苓天明,男,194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苓天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利娟
书记员:孟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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