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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商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樊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汝州市杨楼乡黎良村。
委托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国全,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860212021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华委225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商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长 曹 杨 审判员 高 波 审判员 王英凯

书记员:陈占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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