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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保定市清苑区,联系。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富强北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永健,清苑联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苑联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本院已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被告清苑联社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6民终1691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18年1月2日,樊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樊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兰铁花
审判员  陈彦任
审判员  刘亚玲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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