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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樊某某,女,
公民身份证号×××。被告:白某,男,公民身份证号×××。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白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6月13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8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凤霞
书记员:赵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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