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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樊某
梅进白(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原告樊某(曾用名吴王建)。
委托代理人梅进白,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下称人寿保险湖北省公司)。
负责人张杰,人寿保险湖北省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人寿保险湖北省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仲民

书记员:曾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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