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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刘学兵、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刚,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刘学兵、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

书记员:路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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