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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李某某与唐山市远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远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常泰里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学院南路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广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樊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唐山市远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物业)、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远房地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柱、被告远景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被告铭远房地产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董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樊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合被告立即将擅自拆除原告的渤海豪庭5号楼1门101室电表重新安装,并恢复对渤海豪庭5号楼1门101室的供水、供电;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无法正常使用房屋造成的损失33810元(暂定),并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水、电恢复正常之日止按照每天112.7元标准继续支付侵权持续期间的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渤海豪庭5号楼1门101室回迁业主,原告装修准备入住期同,二被告以原告装修不符合规定为由于2017年7月2日对原告进行停水停电,并于2017年7月6日擅自将渤海豪庭5号楼1门101室电表箱拆除,致使原告迟迟不能入住并继续发生过渡费损失。原告认为,二被告擅自拆除原告电表箱以及对原告停水停电之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
远景物业辩称,原告作为渤海豪庭5号楼1门101室的业主在办理入住时已经签订了装修手册、文明装修承诺书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承诺不破坏房屋整体结构,明确约定禁止拆改外窗。装修方案应符合小区的各项使用说明,核准后方准施工。而原告并未按约定文明施工,而是将窗户私自拆改成门,破坏楼宇外观。原告私自拆改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和装修手册的规定,危害了其他广大业主的利益。在原告拆改过程中,被告多次劝阻仍不能制止原告的拆改行为,为了其他广大业主的权益只能断水断电,防止原告继续强行施工。原告房屋现在具备居住条件,没有居住是原告自己造成的,如有损失应自行承担。原告房屋早已正式办理入住,不存在逾期,原告因自身原因没有居住房屋,主张按过渡费标准赔偿损失毫无依据。原告将房屋恢复原状后要求被告安装水电表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铭远房地产辩称,铭远房地产不存在侵权行为,水电表不是铭远房地产拆除,铭远房地产也没有安装义务。原告自行拆改楼体结构,私自将窗户改造成门,违反了文明装修承诺书和装修手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应尽快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给二被告所造成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坐落于"45号小区312-104"房产于2012年1月17日被拆迁,2016年11月4日,原告与唐山市路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回迁安置房产为渤海豪庭5号楼1门101室。2016年11月21日,李某某签署文明装修承诺书,承诺按照装修手册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装修。2016年11月25日,李某某与远景物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原告及被告远景物业各自享有的权利以及应遵守的义务。原告在装修渤海豪庭5号楼1门101室房屋时,将该房屋位于楼宇外墙的窗户改造成门,在原告不同意恢复原状的情况下,远景物业拆除了该房屋的电表,并断水断电。原告方要求远景物业重新安装电表时,远景物业提出把窗户恢复后才能安装,原告方不同意恢复,原告与被告远景物业各持己见,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远景物业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远景物业有权对原告涉及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房屋结构、楼宇外观等部分的装修进行管理,原告申报装修方案应符合政府部门规章和小区的各项使用说明、管理规定,并经甲方核准后方可施工;对装修中的禁止行为明确了解并承诺执行,出现违规装修问题的,自行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接受违约处理。该协议附件装修及施工承诺书中承诺内容包括"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不擅自更换门窗"。原告将房屋"窗户"改造成"门",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被告远景物业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对原告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在原告拒绝恢复原状的情况下,被告远景物业拆除电表箱的行为,确实不当,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远景物业重新安装电表,并恢复对渤海豪庭5号楼1门101室的供水、供电,应予支持。在被告交付房屋后,原告擅自将房屋"窗户"改造成"门",破坏了楼宇外观和结构,超出了行使权利的界限。远景物业拆除电表箱是为了防止原告继续施工,原告在要求被告远景物业重新安装电表箱时,是因原告拒绝对窗户的改造恢复原状,远景物业才不同意重新安装电表箱。综上,原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根本原因系原告装修房屋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楼宇外观且拒不恢复原状所致,故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无法正常使用房屋造成的损失33810元,并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水、电恢复正常之日止按照每天112.7元标准继续支付侵权持续期间的损失,理据不足,应不予支持。被告铭远房地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原告对拆改部分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给二被告所造成的损失,未提出明确的请求,也不属于反诉的范畴,故本案应不予涉及。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中,理据充足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理据不足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远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二原告渤海豪庭5号楼1门101室回迁房屋重新安装电表,并恢复对渤海豪庭5号楼1门101室的供水、供电;
二、驳回原告樊某某、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原告樊某某、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彦

书记员: 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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