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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周某某与梁某某、姚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樊某
张宝良(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樊怀杰
周某某
梁某某
姚某
郑宏冲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路北区康正图文设计服务部职工。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路北区康正图文设计服务部职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宝良,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怀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郑宏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某、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姚某、郑宏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宝良、樊怀杰、被告姚某、郑宏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唐公交认字(2011)第02-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樊某、周某某主张的交通费,本院分别酌定为300元和400元。因此次事故致原告周某某九级伤残,La值10%,对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予以适当支持,赔偿数额认定为8000元宜。对于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郑宏冲负担。因肇事车辆冀B×××××号出租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为300000元,属于被告郑宏冲的赔偿责任,可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樊某各项损失10775元(5000元+5775元);赔偿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0935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樊某损失2888.18元(3610.22元×80%);赔偿原告周某某损失40782.18元(50977.72元×80%);
三、被告郑宏冲赔偿原告樊某损失722.04元,赔偿原告周某某损失10195.54元,与其先期垫付的23200元相抵后,二原告实际应返还被告郑宏冲12282.42元。
上述赔偿款及返还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93元,被告郑宏冲负担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唐公交认字(2011)第02-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樊某、周某某主张的交通费,本院分别酌定为300元和400元。因此次事故致原告周某某九级伤残,La值10%,对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予以适当支持,赔偿数额认定为8000元宜。对于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郑宏冲负担。因肇事车辆冀B×××××号出租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为300000元,属于被告郑宏冲的赔偿责任,可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樊某各项损失10775元(5000元+5775元);赔偿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0935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樊某损失2888.18元(3610.22元×80%);赔偿原告周某某损失40782.18元(50977.72元×80%);
三、被告郑宏冲赔偿原告樊某损失722.04元,赔偿原告周某某损失10195.54元,与其先期垫付的23200元相抵后,二原告实际应返还被告郑宏冲12282.42元。
上述赔偿款及返还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93元,被告郑宏冲负担103元。

审判长:孙桂珍
审判员:顾根启
审判员:董立慧

书记员: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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