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
李培奇(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樊某某
王某学
原告樊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培奇,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
被告王某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王某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长:代永安
书记员:王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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