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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董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王作新,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申请人:张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申请人:董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申请人:湖北省方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玛瑙河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60699650H。
法定代表人:董某平,经理。

申请人樊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平、张琳、董聪、湖北省方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某平、张琳、董聪、湖北省方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张琳坐落于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给排水公司7号楼第七层住房一套(房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面积63.93平米,已办理贷款抵押)及被申请人董聪坐落于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二路70-5号住宅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面积116.65平米,已办理贷款抵押)。限额400000元,申请人樊某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董某平、张琳、董聪、湖北省方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张琳坐落于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给排水公司7号楼第七层住房一套(房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面积63.93平米,已办理贷款抵押)及被申请人董聪坐落于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二路70-5号住宅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面积116.65平米,已办理贷款抵押),限额40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久红

书记员: 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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