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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志某与马某某、苏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槐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双祥,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拢县。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汝敬,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中亚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
地址:河间市曙光东路北侧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通,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槐志某与被告马某某、苏某某、河间市中亚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槐志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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