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峰,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楼某某与被申请人衡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在审理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继承人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陈某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X路小区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
二、查封陈某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X路小区X栋X单元X层X2号房屋;
三、查封陈某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街X屯X楼X单元X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翟玉婷
书记员:崔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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