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邑县。
被告:衡水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武邑镇前焦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079955546F。
法定代表人:刘铁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毅,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楚某某与被告衡水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楚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在庭外得到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楚某某撤回对衡水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楚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维宇
书记员: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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