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闻轶,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负责人:丁春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楚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楚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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