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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与河北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楚某某,女,1974年2月12日,汉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现住蠡县。
委托代理人白福生,男,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公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泽辉。
被告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8号1-1-1501。
法定代表人张彦军。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为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后,被告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理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作为被告和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在石家庄市××西区,因此应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其中一被告河北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蠡县城内,故蠡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申请费80元,由被告河北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冰娅
审判员 李立新
审判员 韩颖

书记员: 楚叶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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