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高新技术园区。法定代表人:杨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兵,系该公司技术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长生,系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蓝某某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查林工业区(查林村)。法定代表人:蒋伟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系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楚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蓝某某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楚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楚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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