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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与陈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楚某某
陈淑娟
王立国
张玉玲(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
吕清辉
季国军(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楚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娟,女。
委托代理人王立国,男。
委托代理人张玉玲,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清辉,男。
委托代理人季国军,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淑娟、被上诉人吕清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吕清辉、被上诉人陈淑娟与上诉人楚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这一认定除被上诉人吕清辉、被上诉人陈淑娟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该认定事实不清,致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楚某某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1元,退回上诉人楚某某。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吕清辉、被上诉人陈淑娟与上诉人楚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这一认定除被上诉人吕清辉、被上诉人陈淑娟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该认定事实不清,致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楚某某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1元,退回上诉人楚某某。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齐少游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姜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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