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道观河风景旅游区旅游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余宝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靖明、李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时代大厦B座805-806室。
法定代表人:叶文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7元,由原告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慧
人民陪审员 成春华
人民陪审员 荣蕃洁
书记员: 彭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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