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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与李某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原告楚某某与被告李某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卿、被告李某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投资款41.06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原告通过被告李某占交到河北莱特陶瓷有限公司41.06万元投资款,公司成立后,没有认定为股权,也没有退还。
被告李某占辩称,我已交到公司财务处,我交了钱就跟我没有关系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原告楚某某以投资入股为目的,给付被告李某占41万元,被告李某占将该款项交到河北莱特陶瓷有限公司财务处。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占依原告楚某某委托已将款项交付河北莱特陶瓷有限公司财务处,委托事项已经完成,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投资款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楚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59元,减半收取计3,729.5元,由原告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兴茂

书记员: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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